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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俊源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3月1日99年度交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俊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源前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99年度偵字第21號),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於99年4月1日確定。
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9年11月1日故意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100年1月13日以100年度交簡字第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於100年2月1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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