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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正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正德於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八0三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沈正德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八0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偽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所涉犯罪性質,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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