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易,126,2011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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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毅乾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梁豪乾…」,應更正為「梁毅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主文欄「梁毅乾…」,誤載為「梁豪乾」,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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