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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調偵字第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淇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任職於址設臺南縣永康市(現改制為臺南市永康區○○○○路三四七之一號「億峰汽車旅館」,負責保管及點收旅館保險櫃內之現金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凌晨二時許,在上址將保險櫃內共計新臺幣二十九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元侵占入己逃匿。
嗣經報警循線緝獲而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一百年三月十七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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