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309,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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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三0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建霖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建霖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有多次酒後駕車違反公共危險罪之前案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憑,竟不知悛悔,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法治觀念淡薄,兼衡其竊得之財物價值,且失竊物業已發還被害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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