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惠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惠銘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監聽器麥克風壹個、電腦硬碟壹台、隨身碟貳支,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監聽器麥克風壹個、電腦硬碟壹台、隨身碟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