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350,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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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昆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昆達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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