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394,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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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雯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雯以加害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係因其友人爭吵而生之犯罪動機、恐嚇手段、告訴人因而所受之恐懼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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