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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清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清吉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爰審酌被告以粗鄙言語辱罵執行公務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藐視公權力之行使,其行為至屬不當,且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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