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427,2011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憶琳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營偵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憶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貝瑞塔M八四型玩具手槍壹支及玩具子彈伍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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