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508,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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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秀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秀琴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估價單捌張、簽注單貳張、簽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傳真機一台,非用於本件簽注六合彩所用,業據被告陳稱在卷,且扣案之簽單亦無以傳真方式為之,是則並無證據證明扣案之傳真機一台有用於本件犯行,自無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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