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520,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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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至三行所載:「於民國96年12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更正為:「於民國96年 8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竟仍不知悔改,再次於市場內竊取他人財物,顯屬不知警惕,且其將所竊得之現金花用殆盡,而其物物品則器置於廁所,業已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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