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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世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世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0.299公克),經送驗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卷第12頁)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二)至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小包,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91號判決於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項下沒收;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俗稱:喵喵)11.2公克(橘色圓錠29.5顆)及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膠囊1粒,則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91號裁定沒收(違禁物),故不於本件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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