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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清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清發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壹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3案接續執行」之記載更正為「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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