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簡,572,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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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韋助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韋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鄒韋助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將被害人遺失之物品據為己有,使本人無法使用,造成不便,另被告侵占之物,亦已查獲,並發還被害人,被害人財物上損失尚非十分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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