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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英輝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粘怡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營偵字第1316號、99年度偵字第1550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英輝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故買贓物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刑;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寄藏贓物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表一編號5之竊車地點原記載「臺南市○○區○○街56巷口」,應補充為「臺南市○○區○○街56巷『與郡安路6段交岔路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於附表一6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
於附表二2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
其於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以一行為同時寄藏2面車牌(贓物),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被告洪英輝所犯上開故買贓物6罪間及收受贓物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明知葉志青交付之車輛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於支付對價後收受留用,並寄藏車牌號碼8090-XU號及8927-WE號車牌各1面,及偽造車牌3387-PO號之自小客車等贓物,其所為均助長他人不法財產犯罪,並增加偵查犯罪員警追查贓物之困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查獲後其故買之6輛引擎、車身及寄藏之車牌號碼8090-XU號及8927-WE號車牌均已返還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略為降低,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查扣工具一批,被告否認係其所有,且與被告於本件所犯之故買贓物及寄藏贓物犯行無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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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查扣時懸掛車牌│ 購車時間 │購買時車牌 │失竊車輛車牌│ 被害人 │罪名及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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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4081-XW號 │99年3月1日│ ER-3342號 │ 5K-8092號 │ 陳彥夫 │故買贓物,處有│
│ │ │向林文彬購│ │ │ │期徒刑肆月,如│
│ │ │入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2 │ 3151-XW號 │99年3月1日│ D3-0288號 │ 2J-1980號 │ 張月眉 │故買贓物,處有│
│ │ │向林文彬購│ │ │ │期徒刑肆月,如│
│ │ │入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3 │ 未懸掛車牌 │99年3月1日│ UN-5958號 │ 7F-8617號 │ 杜怜砡 │故買贓物,處有│
│ │ │向林文彬購│ │ │ │期徒刑肆月,如│
│ │ │入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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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761-US號 │99年3月8日│ UH-7073號 │ 6909-NR號 │正大地政│故買贓物,處有│
│ │ │向康正義購│ │ │士事務所│期徒刑肆月,如│
│ │ │入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5 │ 5490-XW號 │99年5月間 │ 0756-JB號 │ 2201-NY號 │正宇公司│故買贓物,處有│
│ │ │向康正義購│ │ │ │期徒刑肆月,如│
│ │ │入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6 │ 3K-1145號 │99年6月間 │ 3K-1145號 │ 9030-JY號 │ 莊顏如 │故買贓物,處有│
│ │ │向李東儒購│ │ │ │期徒刑肆月,如│
│ │ │入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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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失 竊 時 間 與 地 點 │罪名及刑度 │
├──┼───────┼──┼───┼─────────────┼──────┤
│ 1 │8090-XU號車牌 │1面 │張靜宜│99年6月30日上午5時50分許,│寄藏贓物,處│
│ │ │ │ │在雲林縣斗六市○○路32巷25│有期徒刑參月│
│ │ │ │ │號旁空地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
│ 2 │8927-WE號車牌 │1面 │王錦盟│99年6月30日18時許,在雲林 │仟元折算壹日│
│ │ │ │ │縣斗六市○○路623號前 │ │
├──┼───────┼──┼───┼─────────────┼──────┤
│ 3 │懸掛車牌號碼 │1台 │陳秋玲│99年8月23日上午9時10分許,│寄藏贓物,處│
│ │3387-PO號偽造 │ │ │在嘉義市○區○○○街與永樂5│有期徒刑參月│
│ │車牌之白色三菱│ │ │街口 │,如易科罰金│
│ │自小客車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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