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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蔡潤諒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潤諒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潤諒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始行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故命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之目的。
故准聲請人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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