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203,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民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民凱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魏民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載;

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名欄應更正為「過失致人於死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名欄應更正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7.12.01-98.01.14」)。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除如上開括號內應更正者外,其餘與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