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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國雄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雄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蔡國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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