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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明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明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明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
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上列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9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6月12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819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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