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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NLEE KA.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為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98年度毒偵字第673號案件,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5公克,驗後淨重0.0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因本案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但書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5月27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67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又本件扣案之米黃色結晶物1包(驗前淨重0.05公克,驗後淨重0.04公克),經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沒字第31號第2、8 、11頁),足徵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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