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251,2011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錦和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錦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一號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按,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驗後淨重○點○四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