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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詠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詠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詠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裁定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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