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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林志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志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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