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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艇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華芳中古電腦」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鄭德芳」印章各壹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華芳中古電腦」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鄭德芳」之印文各壹枚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柯俊艇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3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偽造「華芳中古電腦」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鄭德芳」印章各壹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華芳中古電腦」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鄭德芳」之印文各壹枚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壹本,爰依刑法第219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扣之偽造「華芳中古電腦」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鄭德芳」印章各壹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華芳中古電腦」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鄭德芳」之印文各壹枚以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壹本,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查扣偽造之印章、印文依前揭刑法第219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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