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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 血
被 告 蕭碧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血因被告蕭碧東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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