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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瓦斯鋼瓶壹支、小鋼珠捌顆、瓦斯槍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恐嚇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1月30日以97年度偵字第12276號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瓦斯鋼瓶1支、小鋼珠8顆、瓦斯槍1支,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提出繕本)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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