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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NEL」商標髮夾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雅萍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案,扣案之仿冒「CHANNEL」商標髮夾1只係被告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犯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扣之仿冒「CHANNEL」商標髮夾1只,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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