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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松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松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松衡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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