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370,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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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金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5號、100年執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金生因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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