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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貳陸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白粉1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分析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院99年10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1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扣案之白粉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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