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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尊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捌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並補充: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0.865公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請,核與所檢送之卷證相符,堪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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