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聲,387,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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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安德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0年度聲沒字第三十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00號為緩起訴處分,雖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惟因緩起訴處分期間已屆滿,未及撤銷緩起訴,由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就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二五一號為行政簽結)。

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0點九八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遭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緩起訴期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

而扣案白色粉末一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點九八公克)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623010440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查(見九十六年度毒偵字二00號卷第二十頁),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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