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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66號、99年執字第7049號、100年執字第12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查受刑人林嘉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編號二案件雖曾上訴,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顯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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