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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執行,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三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一○○○一○一一八九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百年十月十四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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