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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國煇
受 刑 人 李冠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國輝因被告李冠忠涉嫌詐欺案,前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後,本院予以停止被告李冠忠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可資,受刑人李冠忠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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