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財祥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財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財祥前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8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