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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楊月香(已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高楊月香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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