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黃良山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合併定應
- 二、黃良山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
- 三、經警對黃良山實施通訊監察,發現黃良山涉嫌販賣毒品,向
-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辦後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
- 理由
-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黃良山就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文敬、
-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
- 三、論罪科刑部分:
- ㈠、核被告如附表壹、貳,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 ㈡、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若
- ㈢、至被告於本案偵查中,固陳稱其曾向檢察官供出其毒品之來
- ㈣、茲審酌被告本身亦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應知毒品對人體
- ㈤、沒收:
- ⑴、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
- ⑵、在被告車上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小包(驗餘淨重6.05
- ⑶、被告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得,
- ⑷、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⑸、扣案之預備供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分裝包裝使用之分裝袋
- ⑹、再按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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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良山
指定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318、15248、18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良山犯如附表壹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八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各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又犯如附表貳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六十三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貳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各如附表貳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玖小包(驗餘淨重陸點零伍公克,含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拾小包(驗餘淨重拾玖點玖伍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拾萬陸仟陸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沒收。
事 實
一、黃良山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月、8月15日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於97年2月29日執行完畢。
二、黃良山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 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非法持有或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犯意,以內裝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各如於附表壹、貳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吳文敬、蔡漢哲2人總計得款新台幣(下同)13,500元(各次販賣詳情均如附表壹所示),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柯佳榮、張進文、王世欣、李政哲、朱耀宏、郭育豪、卓志榮、辜膺陵、吳子健、曾志偉、蔡漢哲、黃崑旗、魏茂晟、周政男等人總計得款93,100元(各次販賣詳情均如附表貳所示)。
三、經警對黃良山實施通訊監察,發現黃良山涉嫌販賣毒品,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於99年9月27日下午11時許,持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善化區士宏新里1之1號激情密碼汽車旅館執行搜索,在停放於該處黃良山使用車牌號碼3273-WN號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其販賣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小包(驗餘淨重6.0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0小包(驗餘淨重19.95公克),並扣得黃良山所有供其販賣毒品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並在該激情密碼汽車旅館607號房內查扣其所有供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秤重分裝使用之電子磅秤1台,預備供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分裝包裝使用之分裝袋100個、外紙袋100個、大分裝袋10個。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偵辦後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本件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檢警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良山就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文敬、蔡漢哲、柯佳榮、張進文、王世欣、李政哲、朱耀宏、郭育豪、卓志榮、辜膺陵、吳子健、曾志偉、黃崑旗、魏茂晟、周政男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黃良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依序見99年度偵字第14318卷33-34頁、同卷第55-56頁、同卷第65-67頁、同卷第85-88頁、同卷第158-160頁、同卷第175-177頁、同卷第191-192頁、同卷第200頁、同卷第209-211頁、同卷第220-228頁、同卷第257-258頁、同卷第314-316頁、99年度偵字第偵15248卷第97-89頁、同卷第105-109頁、同卷第122-123頁)、本院99年度南院刑搜字第4055號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件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被告販賣剩餘之白色粉末19包(驗餘淨重6.05公克)、白色結晶40包(驗餘淨重19.9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0月22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992302322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0月27日出具之刑鑑字第9901440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乙件(見99年度偵字第14318號偵查10、10-4頁)在卷可證;
復有被告黃良山所有供其販賣毒品聯絡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其所有供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秤重使用之電子磅秤1台,預備供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分裝包裝使用之分裝袋100個、外紙袋100個、大分裝袋10個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
衡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為,為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而證人吳文敬、蔡漢哲、柯佳榮、張進文、王世欣、李政哲、朱耀宏、郭育豪、卓志榮、辜膺陵、吳子健、曾志偉、黃崑旗、魏茂晟、周政男等人與被告均無深切交情,復據上述證人明確證述,倘非有利可圖,被告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而單純代不相識之他人購買毒品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當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
又販賣毒品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論之,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供述之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
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本件倘被告未販售上開毒品從中牟利,自無平白費時、費力,特意趕赴前開地點交付毒品予證人吳文敬、蔡漢哲、柯佳榮、張進文、王世欣、李政哲、朱耀宏、郭育豪、卓志榮、辜膺陵、吳子健、曾志偉、黃崑旗、魏茂晟、周政男等人之理。
是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營利之意圖,應合於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準此,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賣毒品,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如附表壹、貳,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各該次持有海洛因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該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上開先後多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之各犯行間,則屬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述數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法定刑及罰金刑部分,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雖本件扣案之部分毒品重量或已逾「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淨重10公克之標準,惟被告並非單純持有而係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毒品,尚無依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併此附敘)。
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各合於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要件,爰依該條項規定,就被告上開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分別減輕其刑。
㈡、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若不分犯罪情節輕重,概處以上開各罪之法定刑,難免輕重失衡,倘有情輕法重情形,於裁判時自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以避免過嚴之刑罰;
本件被告本身因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需支應相當花費,致思慮欠周,乃走上販毒之路,而所涉及毒品數量,與大盤、中盤動輒上公斤或上百萬元者有別,其販賣海洛因之所得僅13,500元,較之一般大盤或中盤毒梟之犯罪情節為輕,衡諸渠等之犯罪情狀,非無可憫,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得為之;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必依法律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仍屬情輕法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時,始得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考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最低刑度係有期徒刑7年,非唯遠較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無期徒刑為輕,且不及無期徒刑減輕後刑度之半(刑法第65條第2項: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峻;
且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計63罪,並非偶發之單一犯行,又無因不得已而為之情由,並無情輕法重之憾,縱使就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仍難認為有顯屬過重之情形。
況被告正值盛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而多次販賣毒品牟利,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情形,且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是上開所為,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尚難認被告有何可堪憫恕之處,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院認並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予酌減其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與加重部分(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先加後減之(即依累犯規定先加重1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其刑)。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與加重部分(法定刑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先加後減之(即依累犯規定先加重1次,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其刑)。
㈢、至被告於本案偵查中,固陳稱其曾向檢察官供出其毒品之來源即綽號「賢哥」、「憲哥」之人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結果,檢察官並未因此查獲綽號該人之人(見本院卷第49、80頁),則被告上開指述顯未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要件,無從據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㈣、茲審酌被告本身亦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應知毒品對人體危害之鉅,猶不思警惕,僅因貪圖利益,即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且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殊有非當,惟念被告因貪慾致罹刑章及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㈤、沒收:
⑴、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
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
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
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例如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屬之;
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著作權法)第98條、肅清煙毒條例第13條第1項(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605號、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且為絕對之義務沒收;
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有關沒收因犯罪所得財物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
而上開規定另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問題。
次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93、5117、3823、33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在被告車上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小包(驗餘淨重6.0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0小包(驗餘淨重19.95公克,即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為20.12公克,扣除用罄之0.17公克(0.17公克乘以0.98之純度比),故驗餘淨重為19.95公克)及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係被告歷次販賣後所剩餘,此據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上開物品自僅能於被告上開最後一次販賣海洛因附表壹編號5、最後一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附表貳編號8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而業已消耗費失之甲基安非他命0.17公克部分,參諸前揭意旨,自毋須再贅為沒收銷燬宣告。
⑶、被告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得,雖未扣案,依照上開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⑷、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每次販毒第一、二級毒品聯絡使用,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亦係被告所有供其每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秤重使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⑸、扣案之預備供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分裝包裝使用之分裝袋10 0個、外紙袋100個、大分裝袋10個,係被告擬用以分裝毒品售予他人,是以,均核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前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既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法亦予沒收之宣告。
⑹、再按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門號0000000000號,及其餘手機4支、SIM卡1張,係被告與家人聯繫用的,與販毒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另酒精燈1個、吸管1支、溶膠4條、玻璃長吸管3支、連接吸食器橡膠管5條、吸食器1組、玻璃球9個、削尖吸管勺1支、噴燈座1個、噴燈瓦斯3罐、葡萄糖2包,據被告之供述,係其施用毒品使用,均與販毒犯行無關,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均不得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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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對象 │販賣時間│販賣地點│方式 │種類及│販賣所得│主文(含沒收) │
│號│ │ │ │ │數量 │金額(新│ │
│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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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文敬│99年4月 │臺南市新│吳文敬使用09│海洛因│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2日上午│營區復興│00000000號行│1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11時許 │路、三民│動電話撥打至│ │ │伍年陸月,因販賣第一│
│ │ │ │路口前 │被告使用之09│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號行│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購買毒品,被│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電話壹支(序號:三五│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0000000000│
│ │ │ │ │間及地點,與│ │ │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其見面交貨。│ │ │0000000號SI│
│ │ │ │ │ │ │ │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
│ │ │ │ │ │ │ │紙袋壹佰個、大分裝袋│
│ │ │ │ │ │ │ │拾個,均沒收。 │
├─┤ ├────┼────┼──────┼───┼────┼──────────┤
│2 │ │99年5月 │臺南市六│吳文敬使用09│海洛因│2﹐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3日凌晨│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1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1時許 │附近之空│動電話撥打至│ │ │伍年陸月,因販賣第一│
│ │ │ │地前 │被告使用之09│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00000000號行│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購買毒品,被│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電話壹支(序號:三五│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0000000000│
│ │ │ │ │間及地點,與│ │ │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其見面交貨。│ │ │0000000號SI│
│ │ │ │ │ │ │ │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
│ │ │ │ │ │ │ │紙袋壹佰個、大分裝袋│
│ │ │ │ │ │ │ │拾個,均沒收。 │
├─┤ ├────┼────┼──────┼───┼────┼──────────┤
│3 │ │99年7月8│臺南市六│吳文敬使用09│海洛因│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日晚上8 │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1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時許 │附近之空│動電話撥打至│ │ │伍年陸月,因販賣第一│
│ │ │ │地前 │被告使用之09│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號行│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購買毒品,被│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電話壹支(序號:三五│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0000000000│
│ │ │ │ │間及地點,與│ │ │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其見面交貨。│ │ │0000000號SI│
│ │ │ │ │ │ │ │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
│ │ │ │ │ │ │ │紙袋壹佰個、大分裝袋│
│ │ │ │ │ │ │ │拾個,均沒收。 │
├─┤ ├────┼────┼──────┼───┼────┼──────────┤
│4 │ │99年7月 │臺南市六│吳文敬使用09│海洛因│2﹐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5日上午│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1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9時許 │附近之空│動電話撥打至│ │ │伍年陸月,因販賣第一│
│ │ │ │地前 │被告使用之09│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00000000號行│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購買毒品,被│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電話壹支(序號:三五│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0000000000│
│ │ │ │ │間及地點,與│ │ │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其見面交貨。│ │ │0000000號SI│
│ │ │ │ │ │ │ │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
│ │ │ │ │ │ │ │紙袋壹佰個、大分裝袋│
│ │ │ │ │ │ │ │拾個,均沒收。 │
├─┤ ├────┼────┼──────┼───┼────┼──────────┤
│5 │ │99年9月 │臺南市六│吳文敬使用09│海洛因│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9日凌晨│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1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0時許 │附近之空│動電話撥打至│ │ │伍年陸月,扣案之第一│
│ │ │ │地前 │被告使用之09│ │ │級毒品海洛因拾玖小包│
│ │ │ │ │00000000號行│ │ │(驗餘淨重陸點零伍公│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克,含包裝袋)均沒收│
│ │ │ │ │購買毒品,被│ │ │銷燬之,因販賣第一級│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間及地點,與│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其見面交貨。│ │ │抵償之,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 │話壹支(序號:三五七│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八四)、門號○九三八│
│ │ │ │ │ │ │ │二三一四五五號SIM│
│ │ │ │ │ │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
│ │ │ │ │ │ │ │袋壹佰個、大分裝袋拾│
│ │ │ │ │ │ │ │個,均沒收。 │
├─┼───┼────┼────┼──────┼───┼────┼──────────┤
│6 │蔡漢哲│99年4月 │臺南市官│蔡漢哲使用09│海洛因│2﹐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1日晚上│田區二鎮│00000000號行│1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10時許 │里二鎮2 │動電話撥打至│ │ │伍年陸月,因販賣第一│
│ │ │ │號前 │被告使用之09│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00000000號行│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購買毒品,被│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電話壹支(序號:三五│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0000000000│
│ │ │ │ │間及地點,與│ │ │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其見面交貨。│ │ │0000000號SI│
│ │ │ │ │ │ │ │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
│ │ │ │ │ │ │ │紙袋壹佰個、大分裝袋│
│ │ │ │ │ │ │ │拾個,均沒收。 │
├─┤ ├────┼────┼──────┼───┼────┼──────────┤
│7 │ │99年4月 │臺南市官│蔡漢哲使用09│海洛因│3﹐500元│黃良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4日上午│田區二鎮│00000000號行│1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10時許 │里二鎮2 │動電話撥打至│ │ │伍年陸月,因販賣第一│
│ │ │ │號前 │被告使用之09│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00000000號行│ │ │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購買毒品,被│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0000000000│
│ │ │ │ │間及地點,與│ │ │七一二八四)、門號○│
│ │ │ │ │其見面交貨。│ │ │九三0000000號│
│ │ │ │ │ │ │ │SIM卡壹張、電子磅│
│ │ │ │ │ │ │ │秤壹台、分裝袋壹佰個│
│ │ │ │ │ │ │ │、外紙袋壹佰個、大分│
│ │ │ │ │ │ │ │裝袋拾個,均沒收。 │
├─┤ ├────┼────┼──────┼───┼────┼──────────┤
│8 │ │99年4月 │臺南市官│蔡漢哲使用09│海洛因│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6日晚上│田區二鎮│00000000號行│1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10時許 │里二鎮2 │動電話撥打至│ │ │伍年陸月,因販賣第一│
│ │ │ │號前 │被告使用之09│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號行│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購買毒品,被│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電話壹支(序號:三五│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0000000000│
│ │ │ │ │間及地點,與│ │ │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其見面交貨。│ │ │0000000號SI│
│ │ │ │ │ │ │ │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
│ │ │ │ │ │ │ │紙袋壹佰個、大分裝袋│
│ │ │ │ │ │ │ │拾個,均沒收。 │
└─┴───┴────┴────┴──────┴───┴────┴──────────┘
附表貳: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編│對象 │販賣時間│販賣地點│方式 │種類及│販賣所得│主文(含沒收) │
│號│ │ │ │ │數量 │金額(新│ │
│ │ │ │ │ │ │臺幣) │ │
├─┼───┼────┼────┼──────┼───┼────┼───────────┤
│1 │柯佳榮│99年4月 │臺南市六│柯佳榮使用09│甲基安│2﹐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4日晚上│甲區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1時許 │旁某便利│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商店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2 │ │99年5月 │臺南市下│柯佳榮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2日下午│營區消防│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2時許 │隊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3 │張進文│99年4月 │臺南市六│張進文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7日晚上│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7時許 │附近之路│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旁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分│
│ │ │ │ │ │ │ │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佰│
│ │ │ │ │ │ │ │個、大分裝袋拾個,均沒│
│ │ │ │ │ │ │ │收。 │
├─┤ ├────┼────┼──────┼───┼────┼───────────┤
│4 │ │99年5月 │臺南市下│張進文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日下午5│營區消防│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隊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5 │ │99年6月 │臺南市六│張進文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6日凌晨│甲區六甲│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時許 │郵局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6 │ │99年6月 │臺南市六│張進文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8日晚上│甲區六甲│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7時許 │郵局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7 │ │99年6月 │臺南市六│張進文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8日晚上│甲區六甲│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0時許 │郵局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8 │ │99年9月 │臺南市麻│張進文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5日晚上│豆區媽祖│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9時許 │廟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基安非他命肆拾包(驗餘│
│ │ │ │ │00000000號行│ │ │淨重拾玖點玖伍公克,含│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包裝袋)沒收銷燬之,因│
│ │ │ │ │購買毒品,被│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間及地點,與│ │ │財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其見面交貨。│ │ │電話壹支(序號:三五七│
│ │ │ │ │ │ │ │0000000000八│
│ │ │ │ │ │ │ │四)、門號○九三八二三│
│ │ │ │ │ │ │ │一四五五號SIM卡壹張│
│ │ │ │ │ │ │ │、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
│ │ │ │ │ │ │ │壹佰個、外紙袋壹佰個、│
│ │ │ │ │ │ │ │大分裝袋拾個,均沒收。│
├─┼───┼────┼────┼──────┼───┼────┼───────────┤
│9 │王世欣│99年5月 │臺南市六│王世欣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7日下午│甲區金玉│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3時許 │堂書店前│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0│ │99年6月3│臺南市六│王世欣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下午1 │甲區東東│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遊藝場前│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1│ │99年7月 │臺南市官│王世欣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4日上午│田區烏山│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7時許 │頭附近某│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廟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2│ │99年7月 │臺南市官│王世欣使用09│甲基安│2﹐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9日凌晨│田區烏山│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0時許 │頭某便利│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商店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3│ │99年8月 │臺南市官│王世欣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1日下午│田區烏山│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5時許 │頭附近某│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廟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4│ │99年9月4│臺南市官│王世欣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晚上9 │田區烏山│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頭某便利│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商店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15│李政哲│99年3月 │臺南市官│李政哲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6日下午│田區工社│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時許 │西街21巷│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巷口之超│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商前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6│ │99年3月 │臺南市六│李政哲使用09│甲基安│700元 │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0日晚上│甲區某寶│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0時許 │貝熊超商│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7│ │99年3月 │臺南市官│李政哲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9日晚上│田區工社│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8時許 │西街21巷│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巷口之超│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商前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8│ │99年3月 │臺南市六│李政哲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0日上午│甲區某寶│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7時許 │貝熊超商│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19│ │99年5月 │臺南市官│李政哲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1日上午│田區工社│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2時許 │西街21巷│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巷口之超│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商前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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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朱耀宏│99年6月 │臺南市六│朱耀宏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8日下午│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3時許 │附近之便│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利商店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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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9年6月 │臺南市善│朱耀宏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0日下午│化區善化│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5時許 │啤酒廠對│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面之便利│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商店前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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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9年6月 │臺南市六│朱耀宏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2日上午│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9時許 │附近之便│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利商店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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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9年6月 │臺南市六│朱耀宏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6日下午│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3時許 │附近之便│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利商店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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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9年7月1│臺南市六│朱耀宏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上午8 │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附近之便│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利商店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25│ │99年7月 │臺南市六│朱耀宏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1日下午│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2時許 │附近之便│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利商店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26│ │99年7月 │臺南市麻│朱耀宏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4日上午│豆區關帝│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6時許 │廟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27│ │99年7月 │臺南市六│朱耀宏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5日晚上│甲區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7時許 │旁紫羅蘭│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小吃部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28│ │99年7月 │臺南市善│朱耀宏使用06│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9日下午│化區善化│-0000000號電│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時許 │啤酒廠對│話撥打至被告│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面之便利│使用之093823│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超商前 │1455號行動電│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話表示欲購買│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毒品,被告接│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獲電話後即約│ │ │0000000000七│
│ │ │ │ │定左述時間及│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地點,與其見│ │ │0000000號SIM│
│ │ │ │ │面交貨。 │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29│郭育豪│99年2月 │臺南市六│郭育豪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1日上午│甲區六甲│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2時許 │郵局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30│ │99年2月 │臺南市六│郭育豪使用09│甲基安│4﹐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2日下午│甲區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4時許 │旁紫羅蘭│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小吃部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31│ │99年2月 │臺南市麻│郭育豪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8日上午│豆區關帝│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1時許 │廟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32│ │99年3月 │臺南市六│郭育豪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1日上午│甲區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2時許 │紫羅蘭小│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吃部旁之│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機車行前│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33│ │99年3月 │臺南市麻│郭育豪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6日晚上│豆區關帝│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0時許 │廟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34│ │99年3月 │臺南市柳│郭育豪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0日上午│營區中山│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0時許 │西路2段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尖美達公│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司前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35│ │99年3月 │臺南市六│郭育豪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4日下午│甲區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5時許 │旁紫羅蘭│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小吃部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36│卓志榮│99年6月 │臺南市六│卓志榮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5日晚上│甲區東泰│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7時許 │藥局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37│ │99年7月 │臺南市柳│卓志榮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9日下午│營區通往│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4時許 │六甲區省│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道路旁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38│ │99年9月 │臺南市六│吳子健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3日上午│甲區六甲│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2時許 │郵局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卓│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志榮欲購買毒│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品,被告接獲│ │ │0000000000七│
│ │ │ │ │電話後即約定│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左述時間及地│ │ │0000000號SIM│
│ │ │ │ │點,與卓志榮│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見面交貨。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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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辜膺陵│99年8月4│臺南市六│辜膺陵使用09│甲基安│2﹐5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晚上8 │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附近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 │00000000號行│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購買毒品,被│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號:000000000│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七一二八四)、門號○│
│ │ │ │ │間及地點,與│ │ │九三0000000號S│
│ │ │ │ │其見面交貨。│ │ │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紙│
│ │ │ │ │ │ │ │袋壹佰個、大分裝袋拾個│
│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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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9年8月 │臺南市六│辜膺陵使用09│甲基安│2﹐5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3日晚上│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8時許 │附近之加│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起訴書│油站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附表誤載│ │00000000號行│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為99年8 │ │動電話表示欲│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月23日23│ │購買毒品,被│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
│ │ │時許) │ │告接獲電話後│ │ │號:000000000│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七一二八四)、門號○│
│ │ │ │ │間及地點,與│ │ │九三0000000號S│
│ │ │ │ │其見面交貨。│ │ │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紙│
│ │ │ │ │ │ │ │袋壹佰個、大分裝袋拾個│
│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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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吳子健│99年2月 │臺南市柳│吳子健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3日下午│營區高鐵│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3時許 │高架橋下│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42│ │99年2月 │臺南市柳│吳子健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5日下午│營區高鐵│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3時許 │高架橋下│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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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9年3月 │臺南市六│吳子健使用09│甲基安│2﹐4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2日晚上│甲區洗布│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6時許 │埤某松樹│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下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 │ │ │ │00000000號行│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購買毒品,被│ │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號:000000000│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七一二八四)、門號○│
│ │ │ │ │間及地點,與│ │ │九三0000000號S│
│ │ │ │ │其見面交貨。│ │ │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佰個、外紙│
│ │ │ │ │ │ │ │袋壹佰個、大分裝袋拾個│
│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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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9年4月 │臺南市新│吳子健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0日下午│營區上帝│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3時許 │廟旁鐵道│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邊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45│ │99年4月 │臺南市柳│吳子健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6日下午│營區高鐵│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4時許 │高架橋下│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46│曾志偉│99年5月 │臺南市六│曾志偉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1日下午│甲區林鳳│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2時許 │營火車站│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附近之便│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利商店前│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47│ │99年5月 │臺南市下│曾志偉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8日晚上│營區臺19│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6時許 │線田媽媽│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餐廳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48│蔡漢哲│99年5月3│臺南市六│蔡漢哲使用06│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下午1 │甲區寶貝│-0000000號公│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熊超商前│用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49│黃崑旗│99年3月 │臺南市六│黃崑旗使用09│甲基安│2﹐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2日上午│甲區東東│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7時許 │遊藝場前│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50│魏茂晟│99年3月1│臺南市六│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晚上7 │甲區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旁紫羅蘭│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小吃部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51│ │99年4月 │臺南市六│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8日下午│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5時許 │下之便利│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商店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 ├────┼────┼──────┼───┼────┼───────────┤
│52│ │99年5月 │臺南市柳│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3日下午│營區某廟│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4時許 │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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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9年6月6│臺南市善│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晚上8 │化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下激情密│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碼汽車旅│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館前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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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9年6月 │臺南市六│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0日晚上│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11時許 │下之便利│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商店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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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9年6月 │臺南市六│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2日晚上│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7時許 │下之便利│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商店前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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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9年6月 │臺南市六│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2日晚上│甲郵局附│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6時許 │近之寶貝│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熊超商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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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9年6月 │臺南市新│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4日晚上│營區省立│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9時許 │醫院前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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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9年7月 │臺南市六│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5日下午│甲區紫羅│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3時許 │蘭小吃部│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對面汽車│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旅館前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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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9年7月 │臺南市新│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3﹐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1日晚上│營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9時許 │下麥當勞│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速食店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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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9年8月2│臺南市六│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上午12│甲區往白│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河區之路│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旁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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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9年8月3│臺南市六│魏茂晟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晚上11│甲交流道│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下黃良山│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之住處前│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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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周政男│99年3月9│臺南市六│周政男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下午1 │甲區高鐵│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時許 │高架橋下│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購買毒品,被│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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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9年5月 │臺南市柳│周政男使用09│甲基安│1﹐000元│黃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3日晚上│營區中山│00000000號行│非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 │ │8時許 │西路2段 │動電話撥打至│1包 │ │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58號前路│被告使用之09│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旁 │00000000號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動電話表示欲│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告接獲電話後│ │ │0000000000七│
│ │ │ │ │即約定左述時│ │ │一二八四)、門號○九三│
│ │ │ │ │間及地點,與│ │ │0000000號SIM│
│ │ │ │ │其見面交貨。│ │ │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
│ │ │ │ │ │ │ │分裝袋壹佰個、外紙袋壹│
│ │ │ │ │ │ │ │佰個、大分裝袋拾個,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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