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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丁杞
指定辯護人 余訓格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丁杞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被告陳丁杞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本院審酌被告因殺人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2月,本案被告犯後即逃亡,經警拘提到案,顯有事實足認容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應認仍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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