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重訴,2,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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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山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洪明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開被告洪明山因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 5年以上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7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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