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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李世俊
被 告 黃昱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8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黃昱仁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被告黃昱仁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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