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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陳政義
陳正崑
陳姜金英
陳沈阿汾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陳銓炎 已歿).
臺南縣六甲鄉農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瑞豐
被 告 鄭至宏
蔡文誠
陳庚金
陳昭賜
沈隆生
黃英美
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字第42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暨補充理由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鄭至宏、蔡文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其餘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銓炎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一○○年度易字一七二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陳銓炎、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規定對被告臺南縣六甲鄉農會、鄭至宏、蔡文誠、陳庚金、陳昭賜、沈隆生、黃英美等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
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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