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0,附民,13,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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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王麗雲
被 告 趙金蓮
上列被告趙金蓮傷害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4號),經原告王麗雲對被告趙金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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