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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莊榮厚
被 告 莊新達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見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5號),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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