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王月娥
被 告 侯蔡雪吟
侯信良
侯玉峰
林志聰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自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王月娥自訴被告侯蔡雪吟、侯信良、侯玉峰、林志聰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102年度自字第3號判決被告侯蔡雪吟、侯信良、侯玉峰、林志聰均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