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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成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袁成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8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袁成安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將其收押,並於104年6月22日裁定自104年6月25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 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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