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3,附民,158,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李清發
葉基發
周嘉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64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主張因遭被告李清發、葉基發、周嘉定實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行,致侵害原告權益而請求被告三人為損害賠償,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案審理後,認為被告三人並未構成該項犯罪而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則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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