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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郭峻辰告訴被告林建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64頁),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案收文章戳1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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