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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進財
指定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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